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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纽约法院从谷歌获取 Gmail 订阅者信息

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,从谷歌获取用户账户信息并非易事。 我有一个客户,他收到了来自 Gmail 账户的匿名威胁,他想知道发件人的身份。 我们试图让许多执法部门进行调查,但都没有成功,这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故事。 因此,下一个最好的选择就是自己从谷歌获取信息。

在某些情况下,您可以通过查看电子邮件中包含的标题来获取电子邮件发件人的 IP 地址。 这是一项非常简单的任务,各种电子邮件客户端都能轻松完成。 获取发件人的 IP 地址并不能确定其身份,但这是确定发件人身份的第一步。 但是,通过 Gmail 发送的电子邮件只显示 Google 服务器的 IP 地址,这对确定用户身份毫无帮助。

如果您查看 谷歌法律程序透明度报告,他们会发布以下有关 Gmail 账户的信息:

传票:

-用户注册信息(例如姓名、账户创建信息、相关电子邮件地址、电话号码)

-登录 IP 地址和相关时间戳

法院命令:

-非内容信息(如非内容电子邮件标题信息)

-传票可获得的信息

搜查令:

-电子邮件内容

-可通过传票或法院命令获得的信息

该报告包含对其他谷歌服务(如 Youtube、Blogger 和谷歌语音)所提供信息的描述,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帮助。

既然我们已经清楚可以获得哪些类型的信息,那么我们该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呢?

如果你联系谷歌法务部并提出要求,他们会告诉你,他们只接受加州北区法院或圣克拉拉高级法院发出的传票,而且只接受当面送达。(不是开玩笑,如果你想看他们给我的回复,请点击 这里). 这在我看来完全是荒谬的,因为谷歌在纽约市中心有一个重要的办公室,我决心另辟蹊径。

如果您在纽约,这就是 CPLR § 3102(c) 的用武之地。 这一小节规定:"在诉讼开始之前,可以获得有助于提起诉讼的信息披露,但只能通过法院命令获得。 纽约法院对此的解释是:这是指起草诉状和获取被告身份所必需的信息。 参见,Toal 诉斯塔顿岛大学医院案,300 A.D.2d 592。

根据 CPLR § 3102(c),获得证据披露的门槛是表面证据确凿地证明诉讼理由成立。 参见同上。 在互联网诽谤诉讼中,这是最有争议的诉讼领域,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匿名言论会牵涉到第一修正案的许多问题。 这些案件可归结为所发表的言论是否确实具有诽谤性,从而构成表面证据确凿的诉因。 例如,参见 Matter of Cohen v. Google Inc.3d 945(认定匿名博主的言论具有诽谤性,应予以披露);参见 Matter of Greenbaum v. Google Inc.

在我的案件中,我有一份已签署的命令,要求谷歌在 7 月 1 日带着 IP 地址日志出庭,并在用户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随时上交。 谷歌必须通知账户用户他们的信息已被要求提供,法院将给用户十天时间提出异议。

因此,我将获得(希望)这一特定用户账户的 IP 地址日志,然后我就可以决定下一步的程序了。 这可能需要以类似方式向分配 IP 地址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("ISP")索取信息。 但这并不能保证我一定能找到那个人的身份,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指向星巴克、公共图书馆的电脑或马来西亚的代理服务器。 无论如何,IP 地址日志将是决定下一步行动的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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