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纽约购票软件的刑事化,艺术和文化事务法第25节。

纽约法律中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部分,即《艺术和文化事务法》第25.24条,在过去的任期中在纽约立法机构经历了一些重大变化。 截至本文撰写之时,该条款已在众议院和议会获得通过,并在未来几天等待州长库莫的签署。 目前形式的法律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书本上,但本学期立法机构似乎试图加强其一些规定,并在其中加入刑事元素。

该法的目的是遏制使用通常被称为 "票务机器人 "的方式获取剧院、体育和其他娱乐活动的门票。 虽然拟议的法律有许多重大变化,但本篇文章的重点是艺术和文化事务法25.24中新增加的刑事要素,预计在科莫州长签署后90天内生效。

拟议的修改将某些行为归类为A级轻罪,根据纽约刑法,这种行为最多可入狱一年。 那么,根据ACA25.24的新变化,什么类型的行为将被定为犯罪?

简而言之,拟议的修改将3类活动定为犯罪:1)故意使用购票软件购买门票;2)对购票软件的运作有任何兴趣或控制;以及3)转售或甚至提供转售已知用购票软件购买的门票。

但是,法律的刑事条款是否有任何作用?

从实际情况来看,拟议中的改革所要起诉的个人或公司可能不在纽约州内,甚至不在美国境内。 在纽约刑事法院起诉这些个人或实体的轻罪,可能会考验这些法院的管辖权限制。 此外,对这些罪行的基本要素进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,将需要对IP地址网络、互联网通信以及软件如何运作的证明进行大量调查,从实际意义上讲,这似乎是一个沉重的负担,而这一切都是为了起诉轻罪的目的。

更有可能的是,第三种罪行类别将影响到街头的门票转售商,并将导致更多的指控,说他们的门票是用 "门票机器人 "软件购买的。 设想一下这样的场景:一个街头票务代理商被逮捕,他的手机被搜查和扣押,而一些短信模糊地表明门票是利用某种软件购买的,根据拟议的变化,会导致刑事指控。

在联邦层面,也有一项名为《2016年更好的在线票务销售法案》的未决立法,该法案旨在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执法的权力。然而,这项立法并不那么迫切,如果它变得相关,将是未来文章的主题。

请注意,本帖不应被视为法律意见,仅作参考之用。 如有问题或意见,请联系Joshua J. Horowitz, Esq. Joshua.horowitz@techlawny.com 或致电212-203-9011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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